集合计划简称 |
开元1号 |
集合计划名称 |
国开证券开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代码 |
产品代码:GKKY1601 |
投资目标 |
以资产安全性为前提,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为资产委托人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设置开放期。 |
推广机构 |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可以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具体推广机构名单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参与方式 |
在推广期内,资产委托人在工作日内可在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高风险产品。 |
管理人自有资金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除承担所持有份额相对应责任外,不再承担额外责任。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能构成对集合计划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
适合的投资对象 |
本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追求绝对收益积累、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合格投资者。 |
主要特点 |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新信•新风8号债券投资信托之第24期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主承销商的国家开发银行2016年第二期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 |
业绩比较基准 |
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公告确定。管理人特别声明,本集合计划项下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管理人对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仅供参考。 |
投资范围及比例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债券,债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证券回购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比例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2)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比例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投资基金、中期票据,合计市值占资产净值的0-100%; (4)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合计市值占资产净值0-100%。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发行规模上限为10亿份(管理人有权在以上范围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以管理人在推广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其中国开证券认购上限为5000万份,认购比例不超过5%,存续期规模上限与推广期发行规模一致。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
存续期限 |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集合计划的存续期,本集合计划预计不超过22个月,自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有权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或继续运作。 |
单位面值及推广期参与价格 |
1.00元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10万元为单位递增,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及其整数倍。 |
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
n 参与原则 (1)推广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每份额面值始终为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参与金额最低为10万元及其整数倍; (4)单个委托人不设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5)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集合计划募集规模上限不得超过管理人公告的募集规模上限,采用“先到先得”方式对本计划参与总量实行控制,在多个客户同一时间参与的情况下,将按每个客户的参与申请量占参与申请总量的比例对可参与额度进行分配,在单笔参与可能导致计划规模超限的情况下,对于该笔参与将以可参与额度为限做部分确认。已经受理的投资者参与指令不允许撤销,当集合计划拟参与份额达到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n 退出原则 1、退出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2、退出场所 委托人不需提交退出申请,集合计划到期后自动终止并清算。 3、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 |
收益分配规则 |
1、根据集合计划收益实现情况,管理人有权对集合计划收益进行分配。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同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认购/申购费率 |
无参与费 |
退出费率 |
无退出费 |
年托管费率 |
0.05%/年 |
年管理费率 |
0.1%/年 |
年运营服务费率 |
0.05%/年 |
业绩报酬 |
管理人针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清算日】 (2)业绩报酬的计算: E=集合计划成立时份额总数; D=集合计划存续的实际天数; R=集合计划到期的年化收益率; B=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 当R≤7.5%时,B=0; 当7.5%≤ R≤7.9%时,B=(R-7.5%)* E * D÷365; 当7.9%≤R时,B=0.4% * E * D÷365。 业绩报酬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